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课程考核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学生 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保证课程考核能够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修正)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们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各类课程考核管理。
第一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学校 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过程性考核。同一门课程的不同教学班成绩构成比例应保持一致。
第二条 平时考核的项目可包含但不限于考勤、课内作业、 课程实验、课题研究、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课后作业、小组合作学习、课堂测验、单元测试、期中考试、小论文、调查报告、 设计文件、设计作品等,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特点选择或自行确定,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
第三条 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可以采用笔试、 口试、上机考试、线上考试等方式进行;考查可以采用试卷、论文、调查报告、艺术与设计作品等方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 由开课单位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资格
第四条 学生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教学单位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并计零分: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2.未做该课程实验或未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3.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或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
4.未注册者。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期末考核前一周将被取消考核资 格的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 补考、缓考、旷考、重修
第六条 学生参加期末考核后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七条 学生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八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 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无特殊原因不得缓考,缓考学生与开学补考一同进行。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九条 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者, 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重修。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一辩未通过者,可参加二辩,二辩不及格,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及格者, 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学校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选或改修其他公共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补考成绩及格及以上均记为60分。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登录。缓考成绩加权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 重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以及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在期中和期末分别设立考试周, 由院(部)组 织的考试须提前至少一周完成安排,并通知相关学院、班级、监考老师。
第五章 命 题
第十七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课程考试的目的, 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规定的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为根据, 以能力考试为导向,着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 决问题的能力”的掌握情况。所有试卷都必须有评分标准和参考 (标准)答案。
第十八条 考试类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已建立试题 (卷)库的考试(查)课程,主讲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考试科调用试题(卷)。如需补充、修改试题(卷)库,应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
第十九条 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考试(查)课程必须按相 当难度出两套试卷(A 、B 卷),A 、B 卷题型、题量、分数分布应相同。A 、B 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 30%,与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查)试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 30%。
第二十条 凡属课时、大纲、教材相同的考试课,原则上应使用同一试卷。
第二十一条 试卷及标准(参考)答案上的考试科目、专业 班级、学年学期应与执行计划一致,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 按规定的时间交教务处统一制卷。
第六章 阅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阅卷必须严肃、认真,评分要公正、合理、准确,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成绩评定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标准 答案、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 鼓励电子化归档,纸质档保管期限为本科生五年、专科生四年。
第七章 监考、巡考
第二十四条 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或巡考的义务,监考任务视同教学任务。其他监考人员的资格由教务处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场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因特殊情况须由考试科调配,应于考前3天报告所缺监考人数及相应考场。
第二十六条 每一考场(或考室) 内安排不少于2名监考人
员,实行无人监考的考场除外。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各学院应有相关领导巡查和值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 20 分钟领取试卷并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位。
2.发卷前,宣布考试纪律,逐一核查考生身份,无考试证(或 学生证)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
3.考试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和观察考试情况,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吸烟,吃东西,聊天,看报刊、杂志,批阅 试卷等)。开考后不在考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4.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签字。
5.尽量防止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一旦发生应及时处理,固定相关证据,并作好详细的考场情况记载。
6.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份数 并密封装袋。多余试卷及草稿纸必须收回。
第二十九条 对未全面履行监考职责者,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条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 及考场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 电子记事用具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二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或学生证)。 参加国家或省级水平等级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 件者退出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生应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学号、专 业班级。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卡填涂部分用2B铅笔。
第三十五条 闭卷考试中,开考前,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 电子手表、 电子记事用具、书包、书籍、笔记、资料、 纸张等物品拿离座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六条 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教材、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进入考场,但是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不得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不得进行讨论交流。
第三十七条 考试中或结束时,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三十八条 考生有违规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监考员应将考试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经监考员和违规
学生签名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或者指定的考务办公室,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十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按照《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Betway必威西汉姆联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湖工大政字〔2016〕14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