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是指我们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在籍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我们其他专业,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我们全日制 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开办资格与备案
第三条 申请开办辅修专业应是具有一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教学质量优良的本科专业。申请开办辅修学位的专业应是具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教学质 量优良的本科专业。鼓励跨学院成建制的联合开展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位教育。
第四条 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前将拟举办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教育的专业培养方案、接收名额、面向专业和报名要 求报教务处审批。学校将拟开办专业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设。
第三章 辅修资格与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主修专业已获得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含)以上的学生,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位。
第六条 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起可向学校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申请时间要求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
第七条 学生不能辅修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学位。
第八条 学院应根据学生辅修需求、师资力量及教学资源,确定开办专业和可接收名额,制定学生申报的基本条件和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第九条 申请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填写《Betway必威西汉姆联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开办学院审核接收,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学院负责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教学过程组 织及管理,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学生成绩管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授予资格初审、档案归档等。跨学院联合开展辅修教学的,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牵头,联合学生所在学院,协同做好辅修教学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课程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总数不少于 30 学分。辅修学位课程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专业 核心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总数不少于50学分。修读时限不能超过其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时限。
第十三条 修读人数在30人及以上者,原则上单独编班上课,辅修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上课,上课时间尽量避免与学生主修专业授课时间冲突。对跨学院联合辅修的,双方学院应尽量协调安排教学时间,辅修教学时间尽量安排在周一至周 进行。鼓励学院通过线上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等方式开展 辅修教学。对同时开展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教育的专业,可协调 安排相关教学活动。教学安排如与主修专业有冲突,学生应优先 修读主修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考试,尽量与该专业课程 试同卷同堂进行。当条件不允许时,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单独 试。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考试需在考核方式和难度上保持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同一标准。
第十五条 当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内容和要求等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时,学生可自愿提出免修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免修相应课程。课程成绩按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开办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成绩由开办学院负责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修业完成后,其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校档案馆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学业审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情况下,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学校在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相应专业。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在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修满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相应的要求,学校在学位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学位。对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不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在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相应专业。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当超过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时,仍未达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的, 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相关规定,学校不单独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在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学校负责将辅修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注册时,统一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辅修专业/学位学费由专业学费及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根据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辅修专业根据 实际修课学分收取学费,不收取专业学费;辅修学位收取专业学
费(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的70%)和实际修课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相应比例金额,如学生终止修读或成绩不合格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不予退还已收专业学费。
第二十五条 经教务处认定的免修课程学分不收取辅修学费,重修课程学分需按学校规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管理,辅修课时费用由学校根据工作量核算办法核定后统筹发放,根据辅修专业开设及辅修学生人数等情况,每年下达相关学院一定的辅修教学管理和建设经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办学院应加强对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杜绝违规办学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同意和接收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工作的统筹管理,并对开办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 的撤销其开办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本科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