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们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们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 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须持我们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书面(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程序遵照《湖南工业大 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复查发现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户口和档案
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无法正常报到的,可凭应征入伍通知书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 年;
(二)新生因患有疾病(不包括国家招生规定中所指的学校或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无法正常报到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三)新生因自主创业无法正常报到的,经本人申请,由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2 年;
(四)其他特殊情形,经本人申请, 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应于规定期限之前的学年开学 2 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体检报告),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 1 周内,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能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费者,须按学校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交有效证
明,提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七条 未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不能参加相关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与修学年限
第八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 年或 5 年。
第九条 最长修学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 年;休学创业者, 最长修学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 3 年;在规定修学年限内,学生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也可申请提前 1 年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修学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修学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工业大 学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和《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考核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评价依据。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须由学生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学院申请,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体育活动,报教务处备案;该课程的考核成 绩按照《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按照《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照《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参照《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Betway必威西汉姆联“第二课堂成绩 单”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学士学位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按照《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本科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籍异动学生、 出国(境)交流学生课程成绩认 定按《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本科课程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高考招生时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应符合转专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转出无门槛、 转入有要求的原则,实行学生与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类);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类)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在读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学生;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品行端正;
(四)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类)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并按特殊方式招收和培养的学生,含体育单招、楚怡工匠计划、职高对口、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等;
(二)专升本学生、由预科分流就读本科学生以及从外校转入学生;
(三)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学生;
(五)相关文件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受限条件
(一)学生高考科目应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对高考考试科目要求;
(二)艺体类专业学生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艺体类专业;
(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校其他专业学生可按要求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四)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五)醴陵陶瓷学院所属专业申请转出学生期末考试成绩需在年级前 15%。
第二十五条 鲲鹏班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班的转专业按 相应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原则上试点班转入转出不计入转专业次数。
第二十六条 二年级及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申请和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二)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意愿转入与创业相关的专业;
(三)学生复学后相应年级无对应专业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或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创新成果与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六)确因学习困难并受学籍预警或某种特殊困难和原因,
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七条 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转专业采用线下审批,经转入转出学院同意,其中符合第三十二条中一、二、三项的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符合四、五、六项的需报校长办公 会审批,同意后进入新专业学习;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转专业原 则上应降级,且不能转入热门紧俏专业和高考录取分较高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春季学期期末办理,秋季学期开始正式进入新专业学习,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二)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
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 7 月 1 日、1 月 5 日前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周数三分之一的;
(二 )一学期内请假总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2 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因创业需要, 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校保留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在一周内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原则上应于期满学期开学后第 1 周内持有关证件、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到教务处申请复学。
休学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复学时,按照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含校公选课,下同)超过 2 门的予以警示;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 16 学分及以上的, 由所在学院给予学生学业警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 24 学分及以上的,予以强制留级, 留级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 课课时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的,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报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 湖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后生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五日后即视 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其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将其有关档案材料按规定送交有关机关。
退学的学生,所交学杂费不予退还,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在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 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标准学制内,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的,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在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与毕业条件规定学分相差不超过 24 学分的,准予结业,学校可为其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回校重 修未合格的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予以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予以颁发学位证书,相应证书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凡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学校可为其颁发肄业证书,肄业后不能回校换发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可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完成了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证书不额外进行电子注册,只在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中增加辅修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